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的案件訴訟
保全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徑。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財產
保全時提供擔保,那么你知道
保險也可以擔保嗎?我們為您整理了一個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的案件。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的案件
2014年2月,江西吉州的金某找到朋友黃女士,聲稱因生意周轉望借十萬元應急。因關系要好,雙方在沒有約定歸還期限和利息的情況下,黃女士當日便把錢交到金某手中。本是好心幫忙,可事與愿違,該款經金某一借就是五年有余,多次催要無果后,失去耐心的黃女士一紙訴狀,把先前好友告上法庭,要求金某返還十萬元借款并承擔訴訟費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黃女士以自有
房產提供擔保,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訟
保全申請書,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金某相應價值的財產。但是其提供擔保的自有
房產也在銀行作了抵押借款,這回被法院凍結變更手續后,先前的借款到期后,因抵押物被凍結,亦無法辦理轉貸手續。打官司訴訟
保全卻影響到借款轉貸,自己的生意必然會受到不小影響。要么易物擔保,要么撤回訴訟
保全申請。就在這時
保險公司為黃女士送來了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的保函,幫助了黃女士順利進行
保全。從而申請到了財產
保全,為順利獲得清償贏得了時間。
二、 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的若干問題
1、什么是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
訴訟財產
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我國《民訴法》對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為了能夠充分實現擔保的效力,通常金錢、金錢換算性較強的財物以及信用性較高的人的擔保較易為人民法院接受,后者如擔保公司等。而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則是由具有高度償付能力的
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細言之,其是由
保險公司依照與申請人締結的
保險合同,承擔申請人可能承擔的
保全申請錯誤風險后,向法院出具保函,保證當
保險事故發生即申請人的申請
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上的損失時,由
保險人代替申請人承擔對被申請人的賠償責任。
2、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的
保險費由誰承擔
在法院認可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的案件中,被告對該擔保方式一般不持異議,但對原告主張該
保險的
保險費由被告承擔存在異議,而從目前已經公開的裁判文書上看,法院對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擔
保險費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如有的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保險費并非實現債權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有的法院直接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承擔
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有的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
保險費的訴請無法律依據。對于原告未在訴訟請求中主張被告承擔
保險費,而在庭審中要求被告承擔
保險費的,有法院對此的態度是不予處理。
3、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
保險能否賠償被
保險人的訴訟費用
針對這一問題,有
保險公司在
保險合同中約定,被
保險人與被申請人就財產
保全錯誤申請的賠償責任產生的訴訟所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
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規定了該項費用賠償金額不超過賠償限額的一定比例。我們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的相關知識,訴訟財產
保全責任險為您在訴訟
保全的過程中提供了擔保,是一個非常好用的
保險。訴訟
保全的申請在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方面是非常有效果的,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千萬不要忘記,是您的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