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具有其獨特的法律屬性: (1)
票據是設權
證券,
證券權利因作成
證券而創設。 (2)
票據是債權
證券。
票據權利人對
票據義務人可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
票據是金錢
證券。
票據以一定的金錢為交付標的。 (4)
票據是流通
證券。
票據通過背書或交付而轉讓,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5)
票據是無因
證券。
票據權利的成立,不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因關系的成立為前提。 (6)
票據是文義
證券。
票據上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均依
票據上記載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7)
票據是要式
證券。
票據必須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
票據是占有
證券。任何人欲主張
票據權利,就必須實際占有
票據。 (9)
票據是提示
證券。
票據權利人請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向義務人提示
票據。 (10)
票據是返還
證券。
票據權利人在實現
票據權利后,必須將
票據返還給義務人。《
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與
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
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
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
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
票據上簽章,并出示
票據。其他
票據債務人在
票據上簽章的,按照
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
票據責任。本法所稱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
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
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
票據責任,是指
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
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