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票據種類不同,
票據行為也不完全相同。常見的
票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出票:出票又稱發票,是指
票據創立和交付行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
票據,并交付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
票據,在
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
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
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背書:背書是指持票人將
票據權利轉讓他人時在
票據商所為的行為。
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
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
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
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
票據權利的行為,
票據一經背書轉讓,
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承兌: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
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
起訴訟。 參加承兌:參加承兌是指當匯票無法獲得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法向持票人作承兌提示;貨付款人、承兌人被宣告破產時,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第三人以參加承兌人的身份加入
票據關系,承擔
票據債務的行為。 保證:保證是指
票據保證人以擔保
票據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進行的
票據行為。
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
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保付:保付是指銀行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所作的保證付款的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