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么?中國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
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與違法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三點:①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可以涉及金融機構的信用證、保函、
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多種金融業務,而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只涉及金融機構的
票據業務,不涉及其它金融業務;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的行為是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信用證、保函、
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各種金融票證,如果僅就
票據業務而言,只涉及
票據的出票行為;而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具體行為,要涉及承兌、保證兩種
票據行為和付款這一
票據流通環節。付款不是法定的
票據行為,因為
票據付款不能引起
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相反,
票據付款使
票據完成使命,一切
票據權利義務關系都消失了。③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只要損失較大就構成犯罪,損失較大的下線是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而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是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重大損失的下線是個人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具體判刑情況,是基于上述不同的情節來進行
量刑處理的,特別是對于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