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是獨立董事,我國
公司法規定獨立董事的權利有: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邇來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
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