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車位的處理方式包括:一種是開發商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采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地下車庫的
建筑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
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
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
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