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構成要件有: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2、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3、交通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
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
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
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
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
交通事故的范疇。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
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