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的情形包括: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
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
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
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
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
醫療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
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
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
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
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
醫療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