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
量刑標準是怎么樣?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的
量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二、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罪體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里的當事人,是指民事
執行案件、經濟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
執行案件、經濟
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綜合上面所說的,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就是屬于因在判決和裁定中因自己的失職而導致了嚴重的后果,對于此行為是會為此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后果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是會給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