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為當今世界交易的必備文件,對如今的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作為
合同的當事人,在
合同中需要注意,
合同詐騙和
合同違約。但是在現實中人們并不能準確的區分兩者的區別,那么
合同詐騙罪與
合同違約的區別是是什么?下面我們帶您去區分。
1、行為人在主觀目的上是不同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
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
合同詐騙的最后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占有后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
合同的意思。
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
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
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
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周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兩者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
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
合同時,
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
合同上簽字。在
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
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
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
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
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
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
合同糾紛處理。
3、行為人履行
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
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
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
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合同詐騙涉及到的是刑事犯罪,而
合同違約則涉及的民事賠償問題,兩者屬于不同類型。在現實中想要區分開來,首先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在看客觀方面以及后續行動。以上是我們為您做的區分,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的
合同知識,可以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