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這就將單位犯罪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范圍有了明確的界定。我國刑法中對何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解釋。一般來說,(1)、關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是在單位中掌握實際領導權限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其次,必須是和單位犯罪有著直接關系。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2)關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為了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三條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
起訴。人民檢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按照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援引刑法分則關于追究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