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
量刑規定是什么?《刑法》中關于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
量刑的規定具體如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的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跡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所謂名勝古跡,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跡。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3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跡,是指與名人事跡、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后人登臨憑吊的勝地、
建筑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于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跡,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其范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跡,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毀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
建筑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跡區蓋違章
建筑,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跡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于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公民是可以到名勝古跡等的景區旅游的,但是在旅游的時候,不得將垃圾故意實施任何可能會導致名勝古跡被損毀的行為,否則一旦此種行為實施之后,名勝古跡確實被損毀了,那么實施損毀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由于涉嫌犯了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而被公安機關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