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短可簽訂三個月時間。勞動
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既然是續簽勞動
合同,就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而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三個月(設置試用期的勞動
合同起點期限為三個月以上),故續簽勞動
合同的最短期限不能低于三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