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遺產繼承時效最長是20年。一般的訴訟時效是3年,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3年之內,其
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
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7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
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
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