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
醫療期主要通過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
醫療期的依據,如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
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
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另外,根據《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癥、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
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