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1個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綜上可知,拘役是一種刑罰方法,是因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而給予的刑事制裁,是會留案底的。而案底指的就是刑事犯罪檔案記錄,這種犯罪記錄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終身存在而不能取消。因此,被判處拘役行的也不例外,其案底會終身保存?!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
執行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