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案底不會消除。刑事訴訟中的
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xiàn)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xiàn)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只要受過刑事
拘留的,相關資料都會留存?zhèn)浒福皇切淌?a href=juliu/>
拘留沒有判刑的,不算是犯罪記錄,不會影響當事人生活。《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異地
拘留、
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zhí)行拘留、
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