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因此法律對于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做了具體的規范。根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和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后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以及《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于
醫療事故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二、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在哪里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在醫學會。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
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如果
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于
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是不受理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
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范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