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是指在
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
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
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
違約后,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
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一旦
違約就可以導致
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
合同解除對非
違約方是不利的,而且非
違約方并非愿意解除
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要解除
合同。對
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無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護非
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
違約情況下都導致
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
合同。在
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嚴重不足、信用嚴重缺陷或其客觀行為表明他將不會或不能履約的,可通知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對履行
合同提供充分的擔保,對方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供充分擔保,可立即解除
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
合同規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債權人可以不必催告,直接解除
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它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