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
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
起訴,審查
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
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準
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
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
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八十二條?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
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