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可以撤訴,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申請撤訴的人是提
起訴訟當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申請撤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強迫;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申請撤訴必須在宣判以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
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
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
起訴的;
(七)撤回
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
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
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