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的轉讓權是委托方進行的,受托方沒有權利撤銷。即代持股協議不可以撤銷
股權轉讓。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
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
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
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