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轉賬支票背書轉讓轉賬支票的流通方式之一就是背書轉讓,但是很多人對于轉賬支票背書轉讓的相關問題并不了解,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一、什么是轉賬支票背書轉讓背書是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
票據時,在
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
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
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
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1、支票僅限于在其
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2、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
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轉賬支票背書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
票據責任。3、以背書轉讓的
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
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
票據權利。4、背書連續是指
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
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
票據的最后持票人。5、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
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
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
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二、轉賬支票背書的方式1、限定背書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時,付給(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特定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此種背書既有出讓人簽名,又指明了受讓人是誰,但無“僅付”、“不得轉讓”等字樣。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付給(被背書人名稱)的指定人”等。如此背書的匯票可以連續多次背書和支付,多次轉讓,甚至可以在市場上無限轉讓下去。2、記名背書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
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
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
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必須注意,如果
保險單據的被
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如果您的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您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