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
期貨業協會或者
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
證券發行,
證券、
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采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
證券發行,
證券、
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
證券發行,
證券、
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于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所謂偽造,在這里是指按照
證券、
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
證券、
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的行為。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投資者買賣
證券期貨合約是屬于投資者的自行行為,如果有人采取誘騙的行為來誤導投資者進行買賣
證券或者是
期貨,導致投資者進行損失,那么就是屬于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罪,可以直接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來對相關誘騙人員進行調查
逮捕,要求償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