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
合同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為了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且還包括因
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因
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所應賠償的損害一般包括:債權人訂立
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因失去同他人訂立
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履行
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