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醫療事故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發生
醫療糾紛后,通過行政調解來解決雙方責任分擔的問題;其二、經過行政調解未解決的,醫患雙方可以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處理
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
醫療機構:(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
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
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