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對于
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得出確切的結果,才能確定
管轄的法院,所以一般
管轄權異議裁定
上訴期間是不可以進行開庭審理的。法院對
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后,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
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
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
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
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
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當我們對于法院的
管轄權有異議的時候,可以申請裁定,才定結果15日內作出。若對于裁定結果不滿,則可以在10日內進行
上訴。對于
管轄權異議裁定
上訴期間是否可以開庭的問題,我們也有了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