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贓罪實際是刑法中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標準為:(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
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