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什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都是對公民的人身權利的侵害,但是很多人對于如何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不是很了解,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有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區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本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本罪。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相關知識,區分二者的標準在與實施的危險方法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我們還在上文為您分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幫助您識別生活中的犯罪行為,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咨詢的在線律師,因為專業,所以更好,是您的好幫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