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長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總經理則受董事會委托,對公司進行日常管理。簡而言之,股東會產生董事長,董事會產生總經理。董事長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對股東會負責,總經理
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經理的設立與職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