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
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共
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實中可能由于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F分情況列舉如下: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里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1.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2.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
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協商一致;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
同居住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