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
合同法規定解決
合同糾紛爭議被仲裁裁定或被人民法院判決
合同無效或者
合同被撤銷,會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
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
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
合同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
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
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
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三、
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于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并課以相應的
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