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
再審的條件是什么?條件如下: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執行。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
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具體的
再審請求;申請
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的明確表述;申請
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申請
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
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
再審期間為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至
再審申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之日止。
申請
再審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再審申請人對行政訴訟法實施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
再審的,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2年確定申請
再審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