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行為屬于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判定,一般情況下由工商部門提出警告,通報,處以罰款等,情節特別嚴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后
量刑。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
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
商標的;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一)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第五十三條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侵權人期滿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