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當事人因為涉嫌犯罪而被
取保候審的,并沒有因此而被剝奪勞動的權利,在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
取保候審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正常上班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
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