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僅憑收條而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很難認定雙方之間有
民間借貸關系;雙方之間沒有真實的借貸或
債權債務關系的,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
合同外,當事人主張
民間借貸合同自
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
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
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
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