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就
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于違法分包(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三)施工
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并不意味著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建設單位指定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等。](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
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
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勞務分包單位收取的費用應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勞務報酬及必要的輔材費用。如果勞務分包單位還計取分包工程主要
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則屬于以勞務分包為名,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說的擴大勞務分包,因而應當認定為違法分包。《招標投標法》第48條:中標人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即構成違法。把關鍵性工作分包出去也算轉讓,零碎的部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