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到
逮捕之間的流程如下:1、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2、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