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通知。公安機關(guān)接到申請后應(yīng)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fù)。同意
取保候?qū)?/u>的,依法辦理
取保候?qū)?/u>手續(xù);不同意
取保候?qū)?/u>的,應(yīng)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qū)?/u>:?(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
取保候?qū)?/u>的。
取保候?qū)?/u>由公安機關(guān)
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