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舊機動車交易簽訂由工商部門監制的舊機動車買賣
合同,雙方各持一份,經工商部門備案,方能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籍。請注意證件是否齊全,是否與車主身份證一致。如有不符,應當由原車主提前變更。2、
合同簽訂后開具舊機動車交易發票,相關費用的承擔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3、持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和舊機動車買賣
合同前往車管所辦理車輛行駛證、登記證的變更或轉籍。特別要注意交易車輛有無違章或未處理的事故。4、持已經變更的登記證、車輛行駛證,前往購置附加稅大廳辦理購置稅的變更或轉籍。《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行駛證;(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六)屬于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