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誘騙投資者買賣
期貨合約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中國對誘騙投資者買賣
期貨合約罪的
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誘騙投資者買賣
期貨合約罪的
量刑標準是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
證券、
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
證券發(fā)行,
證券、
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采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
證券發(fā)行,
證券、
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
證券發(fā)行,
證券、
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于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偽造,在這里是指按照
證券、
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征,采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制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涂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
所謂銷毀,是指將
證券、
期貨交易記錄采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
所謂誘騙,是指采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毀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后果但不是嚴重的后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jīng)紀公司的從業(yè)人員,
證券業(yè)協(xié)會、
期貨業(yè)協(xié)會或者
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為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
證券、
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毀,并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誘騙投資者買賣
期貨合約就是屬于利用虛假的方式而欺騙他人進行
期貨合約,這種行為是會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在進行處罰時也會按造成的后果來進行判決,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承擔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