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
股票、債券罪
量刑規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未經法定的機關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
證券的,或者制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
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欺詐發行
股票、債券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5、其他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綜上所述,公司發行
股票債券應當通過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
執行,如通過欺詐手段發行
股票債券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會觸犯刑法。對構成這種犯罪的處罰
量刑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根據其非法募集金額的1%到5%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