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主動還款符合減刑條件的,能減刑。
2、被判處減刑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有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的。
3、減刑以后實際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不能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
執行的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
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
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