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職務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新刑法對職務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么樣的?新刑法對職務侵占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二、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采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后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后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后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后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6.本罪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后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侵占罪就是屬于利用職務之便而將單位的財產非法的占有,只要造成數額較大的,那么就會被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照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涉及到的金額越大,那么所存在的刑法就會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