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
保險待遇的,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
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醫保騙保的行為有: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
醫療費用申報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4、采用為參保個人重復掛號、重復或者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
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
醫療服務的。5、違反
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6、將非定點
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并到定點
醫療機構費用與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7、協助參保個人套取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基金或者統籌
基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