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會。我國法律并未規定所有案件都必須當庭宣判,也就是說是否當庭宣判是可以選擇的,并不是必須的。如果
離婚案件符合以下條件可能法官會選擇當庭宣判:(1)證據充分且確鑿;(2)案情不復雜,不牽涉子女撫養及
離婚財產分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庭宣判的前提條件為: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清,不能硬行判決。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為當庭宣判。3、必須在庭審調查后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為定期宣判。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如只為所示當庭宣判率,而刻意進行空洞的調查、辯論后宣判,則非真正意義上的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