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止
執行是指
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出現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法院裁定暫時停止
執行程序,待該情況消除后,繼續進行未完成的
執行工作。
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應當裁定中止
執行: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
執行;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
執行的其他情形。法院作出中止
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
執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當申請人發現被
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
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
執行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