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與能否判緩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允許辦理了取保的,一般都是判處緩刑、拘役或管制的(但不絕對)。如果要判準監禁刑罰的,司法機關一般不敢辦理取保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