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
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第一種,絕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
股權,合伙人占18%的
股權,預留團隊
股權15%;該模式適用于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后還是老板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第二種,相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占51%的
股權,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
股權,員工預留15%的
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板一個人就能拍板。第三種,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占34%的
股權,合伙人團隊占51%的
股權,激勵
股權占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于合伙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只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伙人的
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不管如何,
股權分配一定要把握好一下幾大原則:控股原則——創始人必須要有控股地位。互補原則——創始團隊優勢互補,股份梯次安排。預留原則——預留10-20%給未來人才,確保新鮮血液進入。激勵原則——創始團隊也須
股權激勵,確保核心動力源泉。收放原則——頂端控制權設計要封閉,底端
股權激勵設計要開放。《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