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
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不當得利返還產生的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系因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二項原則,使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無法律根據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還該項利益。 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共同構成因素。其構成債的內在統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特定給付。 這種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債。其中,可以請求他人為給付的權利為債權,享有債權的當事人叫債權人;應債權人的請求而負有的給付義務為債務,負此項債務的當事人叫債務人;給付為則債的標的,包括作為、不作為。這種一方享有侵權,另一方負擔相應債務的債之關系,叫作狹義債的關系。多數狹義債的關系,即包括多數
債權債務的概括法律關系,稱為廣義債的關系 。